为了加强管理,规范校卫队的日常工作,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保驾护航,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学院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值班。校卫队员在当班过程中,应严格认真履行好职责,不得随意脱岗、换岗,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在岗位上吸烟、喝酒、看书、看报或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2、执勤。校卫队员在当班过程中,严格按规定着装,佩带帽子、肩章、武装带、领带,不准穿拖鞋。院领导及上级领导出入校大门时,应站立敬礼或致注目礼,做到礼貌执勤,文明站岗。校大门凡有两名校卫队员时,必须至少有一个人站勤。
3、请假。校卫队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如确有急事要请假的,一次不超过2天,并写明请假原因,上报队长批准;特殊情况,请假超过2天的,由保卫处领导批准;校卫队员每3年安排一次春节休假,时间为7至10天。归队后应及时销假。
4、考勤。校卫队长负责对校卫队员的考勤,流动巡逻班负责检查、督促校卫队员的日常执勤。校卫队员必须服从校卫队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调班并做到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
5、工作汇报制度。校卫队员应做好交、接班手续,及时向下一班通报当班尚未处理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填写清楚,做好记录。当班工作中不能解决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值班干部或办公室报告。如在当班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解决处理,又不想领导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出入收发牌制度,对没有出入牌的车辆要进行严格登记,查验行驶证。夜班巡逻的校卫队员负责对过夜停放车辆作查抄车牌工作,白班巡逻的校卫队员应随时发现院内乱停乱放的的车辆并给予及时调度,维护好校区内车辆交通秩序。值守校大门的校卫队员按规定收取过夜临时停放车辆场地占用费,所收款项应及时上缴,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条 快速反应机制。内宿的校卫队员在不当班的时候,尽可能在学院内活动,因事外出应将去向告诉同事;外宿的校卫队员在不当班的时候不得离开市区。校卫队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应报办公室或校卫队长备存,当接到通知或学院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归队。
第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执勤点应保持清洁、卫生,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有当班的校卫队员负责对值班室和校大门周边环境的的卫生打扫,巡逻班的校卫队员负责保卫处治安值班室卫生。
第五条 宿舍管理。校卫队宿舍为校卫队员休息的场所,不准私自留宿外人,集体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宿舍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出租、外界宿舍的公共物资。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宿舍文明形象。节约用水用电,按规定上缴水电费。校卫队员应该经常打扫宿舍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生活用品保持整洁有序。处领导及校卫队长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卫队宿舍进行检查,如发现脏乱差的现象,要给予批评;如发现校卫队员在宿舍从事违法活动,将严肃处理。
第六条 学习训练制度。校卫队每周五下午集中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或思想政治学习等。具体内容有校卫队长安排。学习训练制度对应参加的校卫队员作考阿勤登记,不得无故缺席。
第七条 校卫队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校卫队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校卫队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校卫队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校卫队员有权拒绝执行客户的违法指令。
在保安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不得修改,且应当留存3个月备查。
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阅、复制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管理规定,望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本规定者,视情况,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做解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