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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外来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2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暂住人员管理,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

为了保护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称的“外来暂住人员”是指:除本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学校拥有产权房的户主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这三类人员外,年满16周岁,在学校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租赁校园内公、私住房人员。

(一)从事基建和维修等施工人员。

(二)从事餐饮、绿化、保洁等劳务人员。

(三)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

(四)承包、经商、经营加工等从业人员。

(五)受聘、借调、借用等来校的临时工作人员。

(六)探亲访友或投靠、养病、治病及护理人员。

(七)保姆、家庭服务人员。

(八)因其他原因来本校的暂住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部门、房屋出租人、外来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和“谁用工,谁管理,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外来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隐瞒、漏报暂住人员。

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

第五条 学校对外来暂住人员严格执行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拟居住3日以上必须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在进入本校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按以下规定到保卫处申报暂住登记: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外来暂住人员持户主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居住在校内为建筑施工或其他经营性场所服务的,由聘请单位或雇主将外来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

(三)来本校进修、培训、借读、助学班学员由办班单位将学员登记造册后集中办理。

(四)全产权房屋和使用权房屋出租给外来暂住人员的,由房屋出租人凭外来暂住人员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办理。

(五)暂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时,应持有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准在校内居住。

(六)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我校暂住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七)假释、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城的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及未落实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人员,自到达暂住地24小时以内,应持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单位证明或假释、释放、解教证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对未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的铺面承租人,学校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提供居住、经营、服务场所

第八条 临时出入证或暂住证遗失、损坏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及时挂失、补办。外来暂住人员离开本校的,应提前3天到办证部门办理注销暂住人员登记和退还临时出入证或暂住证手续。

第九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学校发给的有关证件,不得涂改、转借,并随身携带,有关部门查验时,要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校内外来暂住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由保卫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办公室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

第十一条 外来暂住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和学校保卫部门的查验,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举办各类进修、培训、助学班的单位和聘雇外来暂住人员的单位及个体承包者,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校内房屋从事违法违规、经商和影响学校环境、秩序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 不得在校内违章建造、搭建外来暂住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经基建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外来暂住人员不享有本规定以外的学校服务政策。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积极协助搞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协管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将协同属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使用过期临时出入证或暂住证的

(三)用人单位和个体户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或者违反学校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四)聘雇不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南宁市暂住证》的

(五)对外来暂住人口发生违法行为知情不举报、隐瞒包庇的。

(六)将校内房屋提供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外来暂住人口居住或经营的。

(七)外来暂住人口将承租校内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的。

(八)外来暂住人口利用承租校内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活动秩序的。

(九)出租给犯罪分子、负案在逃人员的。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外来暂住人员,其所属单位或个体业主应将其解雇(解聘)或清退。

第十九条 对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辞退、开除的外来暂住人员,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离开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容留上述人员滞留住在校内。

第二十条 外来暂住人口在校暂住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按本校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