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发[2016]2号
各位师生员工及住户: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及《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为避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火灾事故等不良后果,现将春节期间校内禁放烟花爆竹的决定通告如下:
一、依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点的规定,我校教学区域(包括球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请燃放烟花爆竹人员到南宁市管理部门允许的空旷开阔的燃放区域内燃放。
三、严格遵守《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学校保卫人员将加强对校园的巡逻,及时制止违禁行为,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自负。
祝各位师生员工吉祥如意,平安欢度春节假期。
特此告知。
广西师范学院保卫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4年3月18日
第十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教学区、敬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动植物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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